華氏《琵琶譜》凡例十二條
一 南北兩派,曲雖有異,其法則一,故會集之,合成一譜。
一 譜中指法工尺板,悉遵舊譜,毫無增改。(寒方按:此乃本譜珍貴之處,足見華氏傳譜之誠。)
一 指法註于卷首,至工尺旁,亦一一註明以便按覽。
一 各調俱有圖式,惟正調圖式,以南北派皆同,置之譜首,其餘皆隨本曲。
一 字旁用﹑者,為直板;字下右旁用一者,為側板。
一 空絃註明空,子、中、老、纏註明子中老纏;相上註明相,品上註明品,如彈相上間用品上之字,則註明品,至品上亦然。
一 泛音須左指點于當品相,則得其音,圖中註當品相者即是。
一 不註之字係子中兩絃上正位工尺,故不復贅。
一 不註指法者,挑彈皆可,宜乘其便,但不可於一絃上連幾字獨挑獨彈。(寒方按:「不可於一絃上連幾字獨挑獨彈」者,其古法乎?今人久不守此法矣。)
一 工尺指法,概不可漫為增改,以致錯雜。(寒方按:此亦足見其真傳也。)
一 各曲須先識題目之意,以板為節奏,不可以字句之長短,為板之寬緊,令其參差不齊。至于散板,惟意會其音節,其中輕重疾徐,起調收音不一,不能備註,各由心妙,大約文板宜文,武板宜武,大曲宜緊相間,惟善會者斟酌之。(寒方按:「各由心妙」,定法中見活法,可圈可點。)
一 斯譜向為授受者所秘,故無刻本,玆係南北真傳,更加詳訂,公諸同好,以免抄錄致有魯魚亥豕之訛。(寒方按:華氏誠琵琶之功臣也!)
小石山人子同識